新北市保護動物協會認養同意書      第一聯:本會存查  ;  第二聯:認養人收存 

 

立協議人:新北市保護動物協會(以下簡稱甲方)

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 (以下簡稱乙方)

茲就乙方願意認養甲方慈音園保育場收容之流浪犬貓,訂立協議書,同意履行以下條款:

一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,雙方各執乙份為憑。 

二、歡迎基隆至中壢區間縣市的愛心民眾認養犬貓,並確立犬貓的生活範圍即在這區間縣市之內。 

三、認養犬貓無須任何的費用(可捐贈些許飼料),不得以任何理由離棄認養之犬貓,並秉持愛牠、不虐待,給牠一個充滿愛的飼養環境,若需由他人照料得回報協會。 

四、認養貓犬隻所有權歸屬協會與飼養人雙方,以保障認養貓犬隻之最大幸福。

五、認養人年紀需年滿20歲,且有獨立經濟能力。 

六、填寫正確的資料,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,及保證金1000元,待認養人完成第7.8點,寄回醫院證明給協會後,保證金1000元將無條件退回給認養人。 

七、請飼主務必帶認養的犬貓至獸醫院進行驅蟲、施打預防針、植入晶片後,寄回醫院證明影印本,或以傳真等方式告知協會。 

八、無論公、母犬貓,待狗兒發育成熟後,務必帶犬貓至獸醫院進行結紮手術,並寄回醫院證明影印本,或以傳真等方式告知協會。 

九、每年追打八合一預防針,以確保認養犬貓健康。 

十、為確保認養犬貓安全,外出時請務必繫繩,並隨時攜帶垃圾袋撿拾犬隻的排泄物,維護環境整潔。

十一、請務必給予認養犬貓足夠的活動空間,不得以任何名目為認養犬貓募款。

十二、甲方有責任至少每半年一次,以書面、照片向乙方報告認養犬貓之狀況。

十三、協會有權追蹤認養出去的犬貓生活情形,飼主亦有責任據實告知,以便給予飼主協助,如犬貓不幸死亡,飼主應向獸醫院開立死亡證明影印本,或以傳真等方式告知協會。

十四、如經協會追蹤得知犬貓有任何不適合認養人飼養之情形,協會有權將犬貓帶回,認養人得無條件同意,不得有異議。

 

 

 

 


甲方立書人簽章:新北市保護動物協會  

負責人:陳文美

立案證號:北府社團換字第1000688596號

統一編號:

協會地址:

聯絡電話:0919-458229

 


乙方立書人(主要飼養人)簽章:

身分證統一編號:

戶籍地址:

飼養犬貓地址:

飼主聯絡室內電話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飼主聯絡手機: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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